北京市深化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改革告別“九龍治水”
北京市日前出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方案,將山水林田湖草等各類自然資源作為有機整體,對自然資源全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均作出安排,共涉及九大方面59項改革任務。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
?。ㄒ唬┙∪匀毁Y源資產產權體系。落實承包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加強對流轉過程的規范化管理。積極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盤活閑置宅基地。積極探索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創新國有林場產權實現形式,理順林地和林木資源產權關系。推進建設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促進空間合理開發利用。完善采礦權退出與土地使用權收回的銜接機制。
?。ǘ┟鞔_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和權責。建立分級行使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和監督管理制度,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制度,合理調整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結構,并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支持力度。推進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確權,依法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增強其對集體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保護意識,提高管理和經營能力。
?。ㄈ╅_展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為基礎適時開展自然資源基礎調查,掌握重要自然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權屬、保護和開發利用狀況。開展自然資源全覆蓋動態遙感監測,對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自然災害易發區等區域進行重點監測。研究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評價體系和核算規則,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建立統一權威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信息發布機制,實現數據共享。
?。ㄋ模┘涌熳匀毁Y源統一確權登記。堅持確權登記法治化,制定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方案,重點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森林、山嶺、濕地、河流等重要生態空間確權登記,逐步實現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全覆蓋。清晰界定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劃清所有權、使用權邊界。健全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構建信息共享機制,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ㄎ澹娀匀毁Y源整體保護。完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健全規劃實施管理機制,加強規劃實施與產權制度、管理政策之間的銜接。加快構建自然保護地體系,建立統一的分級分類管理體系,健全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資產特許經營權等制度。依法依規解決部分現有使用權、經營權合理退出問題。建立完善生態林、濕地、耕地等自然資源以及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涵養區等重點區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積極探索生態價值的實現途徑,構建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
?。┐龠M自然資源資產集約開發利用。深入推進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落實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加快固體礦山退出,倡導礦山企業就地轉型。建立水資源統一配置、總量管控、分級監管制度,逐步退養以河湖水庫為水源的養殖業。完善自然資源資產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制度和價格審核制度,統籌建立政府公示價格體系,實現基準地價全覆蓋。創新各類自然資源資產定價機制,完善土地開發項目成本審核機制。推進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和服務體系建設,建立自然資源資產市場信用體系,探索增加生態產品交易種類。
?。ㄆ撸┩苿幼匀簧鷳B空間系統修復。堅持政府管控與產權激勵并舉,增強生態修復合力。編制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自然生態系統修復治理。統籌推進綠色廊道建設、百萬畝造林、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土地資源整理、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等工程。做好留白增綠,完善城鄉建設用地減量實施機制,統籌推進城市有機更新、環境綜合整治、違法建設拆除等各項工作,探索老城有機更新模式,推動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鼓勵各類主體通過租賃、置換等方式擴大自然生態空間。
?。ò耍┙∪匀毁Y源資產監管體系。發揮人大、行政、監察、司法、審計和社會監督作用,形成監管合力。市、區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依法接受監督。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考核評價制度,持續推進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落實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信息公開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統一的自然資源三維時空數據庫,提升監督管理效能。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
?。ň牛┩晟谱匀毁Y源資產產權法規體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進程,適時制定、修訂、廢止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多元化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各級政府牽頭、多部門配合的權屬糾紛調處機制。全面落實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法律制度,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協同審判機制。